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资源,保障我省萤石资源的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7号)要求,现就我省萤石矿的开采控制指标分配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各萤石矿山企业生产指标。2010年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萤石矿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1万吨(矿石量)。德安永飞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等6个省厅发证的中型(含)以上矿山开采控制指标由省厅下达,其他萤石矿的开采控制指标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在不突破省厅下达给各设区市开采控制指标总量的情况下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见附表1、2)。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省厅将与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责任状,各相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要与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签订责任状,并和矿山企业(包括省厅发证的中型以上矿山)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责任等,并于8月底前报省厅备案。三、认真做好矿山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要加强对开采企业年度采掘计划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生产。四、加大对矿山企业执行控制指标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县国土资源(地矿)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厅将充分发挥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检查、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级国土资源(地矿)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保证矿山企业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萤石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及时报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萤石矿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省厅将对每季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并进行通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相关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表一:
2010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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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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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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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指标(矿石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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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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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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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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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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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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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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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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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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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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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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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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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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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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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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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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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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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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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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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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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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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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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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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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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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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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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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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各项数据不含省厅发证的中型(含)以上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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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省厅发证的中型(含)以上萤石矿2010年开采控制指标下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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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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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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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指标(矿石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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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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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永飞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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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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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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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石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龙山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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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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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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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隆坪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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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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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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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中矿同发萤石有限公司同发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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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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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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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青山口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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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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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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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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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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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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